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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刘亚鹏    时间:2018-05-12   点击:[]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为调动本科生学习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招生人数(不含第六条规定的特殊录取类型者)的10%以内

    第四条 转专业面向对象为大学一年级全日制有学籍在校本科生,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如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需由专家委员会审核、面试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申请转专业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全部合格,第一学期必修课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2.5,且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0%者。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属于特殊录取类型者(含定向、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类、春季高考、对口贯通培养等相关专业的学生);

    (二)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录取时的下一批次专业向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六)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

    (一)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二)学校根据各学院(部)的教学资源条件及报名人数,确定接收专业及人数、各专业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内容等,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八条 转专业报名。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学院(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部)公示,学院(部)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转专业考试与录取。

    (一)学校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考试科目或内容统一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

    (二)根据公布的转入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四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 获批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且无不及格课程,否则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从下一学年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原专业编定的学号不变。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先修课程的认定。接收学院(部)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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