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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刘亚鹏    时间:2018-05-12   点击:[]

    青理工教务〔2015〕17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学分制是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和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选课管理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本(专)科生网上选课程序,指导学生科学有序的选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选课工作,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课管理原则

    第一条 学生应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顺序修读。建议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结合本人的学习能力与志趣,按学期进行选课。

    第二条 学生应先缴费注册,后选课,在选下一周期课程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未注册(未缴费)者不予选课。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生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 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 新生在校历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完成第一学期所开设课程(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的选课,开课两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全体在校本(专)科生(含新生)在当前学期选下学期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下学期开学1-2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

    第五条 学生应认真了解课程的开设情况。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不同,课程安排有所区别。同类课程对不同专业的要求不同,学时数及学分数也不相同。课程名称相同,课程编号不同的课程为不同课程,不能互选,选课时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选择本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课程。

    第六条 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外语、大学体育等)一般应连续修读。

    第七条 学生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选修,再考虑选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第八条 学生选修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程应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一般每学期选修不超过两门,合理安排每学期的选修课程,保证毕业前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学生应定期检查本人学习进度情况。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建议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在25学分左右,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条 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 ,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含)以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对休学、复学等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学校集中安排补、退选工作,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均有开课班人数的最低要求,公共必修课选课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课选课人数不少于20人,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选课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原则上对选课人数低于开课要求的教学班予以停开,同时教务处将根据选课的实际情况,通过与学院(部)协商,对教学班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学生不能参加未选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和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记录,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章 选课方法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前一周,学院(部)应为学生发放专业推荐课表(含各类课程的课程名称及上课时间)。学生应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本人学习进度,对照专业推荐课表,拟订出适合自己学习的计划课程表,并认真阅读选课平台的选课安排通知和选课操作方法,及时了解选课相关信息,为正式选课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选课分三轮进行,学生应按选课通知中安排的各阶段的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通过选、改、退、补等环节,完成自己的个性化课表。

    第一轮:初选,学生选课初步形成学期个人课表。第一轮选课结束,教务处和相关开课学院(部)将对选课数据进行处理,选课人数超过额定教学班人数的课程,教务处和相关开课学院(部)协商是否增开教学班;选课人数不足额定教学班人数的课程,作停开课处理。

    第二轮:改选,学生根据第一轮选课处理结果进行改选;

    第三轮:退、补选,学生在开学2周内根据第一、二轮选课所产生的个人课表进行试听、试修课程,学生对所选课堂或课程不满意的,可以退课并另选其它尚有课余量的同类课堂或课程上课。同时也可对漏选课程进行补选,最终完成选课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重修时,如果需修读的课程因学院(部)教学计划变更无法选择原课程时,可由学院(部)在选课前一周提出单独开设原课程教学班的计划安排,教务处批准后开放给学生进行选课;也可在选课期间,学生申请用其他相关课程替换,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自动加入选课课表。

    第十七条 学生需重修课程的选课及相关安排以教务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参加学校国内外交换项目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对尚未开课而无法正常听课的已选课程进行退课;在校外学习期间,不能委托他人代选课。回校后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分转换后,再选课。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生、双学位专业学生或有特殊选课需求学生的选课及操作步骤,以选课通知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每学期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17周左右,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青理工教务〔2015〕17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学分制是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和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选课管理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本(专)科生网上选课程序,指导学生科学有序的选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选课工作,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课管理原则

    第一条 学生应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顺序修读。建议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结合本人的学习能力与志趣,按学期进行选课。

    第二条 学生应先缴费注册,后选课,在选下一周期课程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未注册(未缴费)者不予选课。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生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 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 新生在校历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完成第一学期所开设课程(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的选课,开课两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全体在校本(专)科生(含新生)在当前学期选下学期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下学期开学1-2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

    第五条 学生应认真了解课程的开设情况。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不同,课程安排有所区别。同类课程对不同专业的要求不同,学时数及学分数也不相同。课程名称相同,课程编号不同的课程为不同课程,不能互选,选课时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选择本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的课程。

    第六条 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外语、大学体育等)一般应连续修读。

    第七条 学生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选修,再考虑选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第八条 学生选修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程应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一般每学期选修不超过两门,合理安排每学期的选修课程,保证毕业前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学生应定期检查本人学习进度情况。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建议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在25学分左右,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条 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 ,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含)以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对休学、复学等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学校集中安排补、退选工作,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均有开课班人数的最低要求,公共必修课选课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课选课人数不少于20人,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选课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原则上对选课人数低于开课要求的教学班予以停开,同时教务处将根据选课的实际情况,通过与学院(部)协商,对教学班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学生不能参加未选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和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记录,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章 选课方法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前一周,学院(部)应为学生发放专业推荐课表(含各类课程的课程名称及上课时间)。学生应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本人学习进度,对照专业推荐课表,拟订出适合自己学习的计划课程表,并认真阅读选课平台的选课安排通知和选课操作方法,及时了解选课相关信息,为正式选课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选课分三轮进行,学生应按选课通知中安排的各阶段的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通过选、改、退、补等环节,完成自己的个性化课表。

    第一轮:初选,学生选课初步形成学期个人课表。第一轮选课结束,教务处和相关开课学院(部)将对选课数据进行处理,选课人数超过额定教学班人数的课程,教务处和相关开课学院(部)协商是否增开教学班;选课人数不足额定教学班人数的课程,作停开课处理。

    第二轮:改选,学生根据第一轮选课处理结果进行改选;

    第三轮:退、补选,学生在开学2周内根据第一、二轮选课所产生的个人课表进行试听、试修课程,学生对所选课堂或课程不满意的,可以退课并另选其它尚有课余量的同类课堂或课程上课。同时也可对漏选课程进行补选,最终完成选课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重修时,如果需修读的课程因学院(部)教学计划变更无法选择原课程时,可由学院(部)在选课前一周提出单独开设原课程教学班的计划安排,教务处批准后开放给学生进行选课;也可在选课期间,学生申请用其他相关课程替换,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自动加入选课课表。

    第十七条 学生需重修课程的选课及相关安排以教务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参加学校国内外交换项目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对尚未开课而无法正常听课的已选课程进行退课;在校外学习期间,不能委托他人代选课。回校后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分转换后,再选课。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生、双学位专业学生或有特殊选课需求学生的选课及操作步骤,以选课通知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每学期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17周左右,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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