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教务〔2015〕19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
实施细则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工作,促进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考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考核)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学生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进行学期考试(考核)。课程中期考核与否,由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凡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课程考试(考核)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重视考试(考核)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考试(考核)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考试(考核)纪律由校、院(部)共管,以院(部)为主。
第五条 健全学校和学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含教学督导组)、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及各学院(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考核)制度的建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检查全校考试(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及严肃考风考纪等工作。
(二)学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在考试(考核)中实行院长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学院(部)自行确定。主要负责本学院(部)考试(考核)制度的建设、考试(考核)改革和试题(卷)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安排、检查本学院(部)考试(考核)工作;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试(考核)的分析、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加强院(部)对考试工作的自我约束和管理。
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一)学院(部)领导办公会。各学院(部)党政领导要结合本学院(部)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班班主任和监考教师;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试卷的装订和封存等;向监考教师宣讲监考守则,强调监考纪律;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着重强调考试作弊的后果及其危害,教育学生以端正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
第七条 学校和学院(部)要成立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考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对各类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鼓励和保护师生向学院(部)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校长、书记反映揭露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扬和嘉奖考试工作中坚持原则的院(部)或个人。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一)各门课程的考试日期依据该学期的教学进程安排。笔试时间为110分钟,如无特殊情况不可延长考试时间;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60分钟;
(二)公共课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与组织,一般安排在考试集中周内进行,监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按教务处要求,安排监考教师并将监考教师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专业课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负责安排,具体时间由学院(部)按照课程的教学进程要求确定,一般在结课两周内进行。各学院(部)应按照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编排学院(部)的考试安排表,并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考试用教室。监考人员一般由开课学院(部)、学生所在学院(部)共同负责指定教师、在编管理人员担任。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不足时,原则上应由开课学院(部)负责补足。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指定。学院(部)将考试安排表编好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每个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考场人数原则上不多于40人,每增加20人(低于20人以20人计),应增加一名监考教师。主、副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因故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应经所在学院(部)同意,指定新的监考人员,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教务科报送监考人员变更单;
(五)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方式一经排定,将由学校下达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考试安排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更改。
第十条 试卷的领送
(一)领取试卷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袋数和份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领出进行考核或评阅;
(二)各院(部)组织的考试,由学院办公室提前指定试卷取送教师和地点;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主、副监考教师均须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的地点取卷、签到。考试完毕后,主、副监考教师应共同负责将试卷送达指定地点、交指定人员;
(三)领取试卷原则上应有两名监考教师一组,无特殊情况应同时进行,准时交回,要做到人不离卷,两人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监考
(一)学校所有在聘专任教师都有监考义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与教学及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承担监考任务;
(二)考试期间,各学院(部)办公室应至少留守1人(办公室主任或教学秘书),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
(三)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由院(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监考教师本人。监考教师一经确定,未经院(部)批准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否则由此导致的教学事故,由原监考教师自行承担责任;
(四)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职责》(见附件1)。发现考试作弊现象要敢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教务处处理(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到考场巡考,特别是各学院自己组织的考试,要做到有考必巡;教务处集中周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考;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随机巡考,对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和学生的考试纪律情况进行巡查。
第四章 考试(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考核类型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方式进行,考核方式鼓励采用能够反映学生能力的多种考核形式,注重过程考核。各教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实践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各种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形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体考核方案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制定,并报所在学院(部)、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命题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试卷)库组卷方式,尚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凡学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试: 同一试卷同一考核方式同一考试时间;
(二)命题要严格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三)命题应具有一定的广度、深度,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难易程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四)命题一般遵循教、考分离原则,命题教师与任课教师原则分开,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制;
(五)命题应提前准备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份试卷的分量、区分度、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A、B试卷的重复率控制在30%以内。试题的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控制在30%以内。
开卷考试的试题及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对命题不当者,教务处将会同督导、各院(部)对该课程命题进行核查,如确有问题,需重新组织该门课程的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泄漏试题。凡违反此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试题(卷)原则上要求用计算机排版。学生答题使用的试卷用纸一律从教务处考试中心领取,公共课试卷至少提前三周,其他课程提前两周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制。
第五章 学生考试(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者。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于考核前二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部)并通知相关学生,开课学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已选中的课程,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学生,按旷课、旷考处理,凡按取消考核资格、旷考处理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选修课也可重新选修同类型其它课程);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情况,也可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内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弃考课程须经学院(部)领导、教务处批准。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试卷评阅规范
(一)公共课、基础课笔试试卷由授课单位组织集体阅卷和复核,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一标准分题流水阅卷并签字。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教研室可成立阅卷小组;
(二)试卷一律使用红色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如有更正,阅卷教师需在更正处签名。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要点分、错误处减分、题首分、卷首分齐全准确;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
(一)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过程考核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控制在50%以内,过程考核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上机)(非独立设置的)、习题课、课堂讨论、分段考察、小测验或期中考试等。成绩比例的分配于授课初公布,平时成绩在考前一周对学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二)补考卷面成绩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计入成绩册,60分以下者按卷面成绩记载。
(三)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四)考试(考核)违纪、作弊、旷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违纪”、“作弊”、“旷考”字样。
(五)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方式记载。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4.5(课程绩点最高为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第二十条 成绩提交
(一)考试结束五天内,任课教师必须通过综合教务系统登录提交学生成绩,并打印课堂成绩单及试卷分析,成绩单经签字盖章后,分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与教务科;
(二)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学单位严格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三)试卷分析成绩分布不合理,有关学院(部)要组织专家进行原因分析,分清责任。确需重新考试时,由学院(部)提出安排方案,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成绩更正
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由于教师在阅卷、评分或者录入等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需要更改或补录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责任教师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更正。
(一)成绩更正范围
允许更正的成绩仅限于给分或者登分错误。超过截止时间不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考试时间之外另行考试等,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入、更正;其它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成绩问题不予更正。
成绩更正仅限于更正当前学期的上一学期的课程成绩,跨学期的成绩更正申请不予受理。
(二)成绩更正流程
1、成绩更正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成绩更正申请表(教务处主页下载)由责任教师本人填写,并附证明材料,由开课单位审核,教学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送交教务处。
3、每学期第三周,教务处对成绩更正申请组织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在教务处主页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成绩更正。
4、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结束一周内补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查。教务处将在收到复查申请两周内组织复查,并对复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成绩更正材料
1、成绩更正必须出具相应更正项的依据材料;无证明材料或者证据不支持所陈述原因,则更正申请不予通过。
2、成绩漏登或者登分错误,申请更正需提供:成绩更正申请表、成绩登记表复印件、试卷或论文复印件。成绩漏登还需提供监考记录单、考场签到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学生按时参加考试、提交作业的材料。评分错误需提供评分依据。
3、平时成绩错误的,应出具能证明学生参与课程学习的材料,如点名册复印件、平时作业、测验等。
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原因造成成绩证明材料(试卷、作业、论文等)缺失或与实际不符,将按有关规定认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学生该门课成绩无效,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使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时,须保管好自己的使用权限及密码,不能随意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院(部)及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按学校要求整理考试档案交院(部)汇总、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注册后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由开课教研室主任和阅卷教师共同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查卷。
第七章 试卷的保密与保存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务必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命题的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青岛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试卷印制的保密
(一)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刷审批单》,由命题教师本人送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刷。
(二)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在安全保密地点进行;
(三)考试中心专职考务工作人员对收到试卷的科目、班级及人数、试卷印制完成时间等进行认真核对并登记,按要求进行印刷;
(四)试卷印刷、装订完成后,应对其数量、质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保存
(一)评阅后的所有试卷、考核资料包括独立设置课程的最后一次定成绩的原始试卷、大作业、论文,以及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教学手册等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学院(部)负责封存保管,学院(部)应妥善保存四年后方可销毁;存档入库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登记;
(二)试卷装订要按教学班进行,包括:封面填写齐全的试卷封头、考场记录单、试卷分析报告表、学生答卷(按成绩单序号顺序)。答卷成绩和人数要与学生期末考试的成绩和人数相吻合;
(三)试卷评阅完毕要及时装订、封存。试卷装订交院(部)封存是每位任课教师的职责,为确保试卷的保密性,试卷装订严禁学生参与,严防在此过程中出现试卷被复印、抄袭等现象;
(四)教研室对于学生各类考试剩余的空白试卷要妥善保管。历次考试的考卷均不得随意丢弃或送给学生;
(五)分发给教师评阅的试卷,学院(部)要负责登记,分发的试卷份数与评阅后交回的试卷份数要一致,防止试卷丢失。
(六)各院(部)和教务处应定期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试题(卷)库的管理与使用
(一)试题(卷)库在教务处统一存放、管理与使用。凡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一般从试题(卷)库中抽取试题(卷)进行考核。在考前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试卷库由教务处随机抽取,试题库由开课单位抽取,组卷后上交教务处。一套试卷四年内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试题(卷)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教学大纲的调整等进行适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室、印刷室要求
(一)考试中心保密室和印刷室配备有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设备在试卷保密室、印刷室使用期间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须装有防盗门窗;
(二)试卷保密室、印刷室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烟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安全;
(三)保密室、印刷室按要求标有闲人免进标志,不准会客。
第三十条 偶发事件处理
(一)在试卷领取、运送、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在安排处理的同时,要及时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二)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学习考试者,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试卷的命题、印制、分发、保管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的试卷保密工作;由国家组织的考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监考职责
第一条 监考教师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签到,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
第二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须关掉手机。打开教室内屏蔽仪,英语听力考试时请关闭屏蔽仪。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要清理考场,要求并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许可使用的普通计算器除外)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要求学生清除桌面的字迹及抽屉内的纸屑、杂物。开卷考试,要求考生参考资料放置有界线。
第四条 认真检查学生是否携带照片的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补考时要同时携带补考通知单,要求学生把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查验,无证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清点试卷,检查有无缺少试卷现象。
第五条 考试开始前必须重新安排考生座位,监考教师应根据教室座位数合理安排考生座位,尽量拉大考生之间的距离。
第六条 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在黑板上书写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监考教师姓名,便于学生监督和自律。
第七条 考场清理完毕,可于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学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
第八条 认真核对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证件姓名与试卷姓名是否相符,让考生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字。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考试结束收卷时,两位监考教师要有所分工,一人负责收卷,一人负责考场秩序。空白试卷如数收回。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将试卷送指定地点。
第九条 监考教师要自始至终认真巡视考场,严格要求,有权勒令严重违纪、作弊考生退出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要及时警告制止;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在考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当即宣布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没收试卷和作弊证据,在《考场记录单》上明确记载其违规情节,让考生在监考记录单上签字,将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交教务处留存。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禁在考场内干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对考生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向考生就试题内容、题意或答案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凡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甚至庇护作弊考生者,一经查实,视为不执行监考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被巡视人员发现在本场考试中作弊现象超过3人次及以上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携带有效证件(带照片的一卡通或身份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未经请假、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有效证件应放在桌面上备查。
第二条 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指令,监考教师有权安排考生清理桌面、抽屉,调整座次。未清理好桌面、抽屉和不按规定重新调整座次时不能发卷,耽误时间不补。按照监考老师要求在考场座次表本人照片处签字。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和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开卷考试),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批准不得传借计算器、铅笔、橡皮等任何文具或书籍。
第四条 除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草稿纸等严禁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点。手机、电子辞典、录音机、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普通计算器除外)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起收回。
第五条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 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七条 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
第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与该科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或传递纸条、草稿纸,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十条 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者,按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处理。
附件3:
巡 考 人 员 职 责
第一条 巡考人员的组成:校级领导、院(部)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员。
第二条 巡考人员职责:全面检查考试运行情况,协调和解决考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
第三条 考试期间巡考人员在教务处汇总情况,以便及时编发简报,对秩序良好的考场和监考教师给予表扬;对有问题的考场或违纪、作弊情况予以通报。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