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
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工作,对《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重修、补考和缓考的实施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补考
(一)当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补考。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或开学前)进行。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无须报名。学生如无故缺席,必须参加重修。
(三)补考成绩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二条 缓考
(一)有下列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1、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等,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因病住院,需附住院证明和病历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2)其它急诊病例,需附医院急诊病历和病休证明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4、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1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咨询记录。
5、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它因个人各类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不予申请缓考。
(二)缓考申请时间和流程
1、学生申请缓考原则上应距离考试日期提前一周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突发事情或急性疾病申请缓考的,必须在课程考试前向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教学秘书向教务处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
2、具体申请流程
(1)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课程主讲教师书面同意后,由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2)将已由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院(部)签署“同意”意见的《缓考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由分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教务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备案留存,学院负责填写缓考通知单通知相关教师。
(三)缓考考试时间和成绩记载
1、申请缓考并得到批准的学生与补考学生一同参加开学初(或开学前)的补考考试。
2、缓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
(四)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记为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五)缓考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按零分记载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重修
(一)重修范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修:
1、经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无故缺考的;
2、缓考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初(或开学前)补考不及格的;
3、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的;
4、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5、考试成绩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除外);
6、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二)重修的方式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的方式有两种:
1、参加重修班学习。凡选择重修班学习方式的学生人数原则上达30人及以上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未达人数要求的课程,不单独开班,有关学生可直接跟班重修。
2、跟班重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课程与本人其它课程上课时间部分冲突,学生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申请免听上课时间冲突部分的课程,其他时间必须跟班听课,必须按时上交作业和完成实验。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重修考试时间与期末正常考试时间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者延至下学期期初进行。
(四)重修班的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重修班由教务处或者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部)统一组织和管理。
2、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教学。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一般应参加重修班的课程学习。
(五)重修成绩的认定: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
(六)重修费用的收取:重修课程按照学分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 附 则
本细则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