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师聘任、评优等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教对象
第二条 承担普通全日制本科课堂理论教学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三章 评教体系
第三条 评教包括学生评教、督导评教、同行评教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80%、10%、10%。评教每学期开展一次,每年两次,取两次成绩平均值为任课教师年度评教成绩。
第四章 评教的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评教工作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院(部)具体安排与组织,各院(部)设专门的评教小组,指定专门的评教联系人。
第五条 学生评教在网上进行,学生平均参评率达到85%以上,方为有效评教结果。
第六条 督导和同行评教由院(部)组织开展,不再采取网上评价方式。督导和同行评教应当建立在听课、检查等的基础上,应对被评人进行充分了解后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 督导评教由各院(部)督导组长召集院(部)督导开展,督导小组组长负责本院(部)督导评教成绩的统计和审核,完成后交院(部)、教务处各一份。
第八条 同行评价主要指各院(部)对本单位教师的评教,由院(部)自行组织,评价指标可参照学生和督导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由院(部)针对每类课程教学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院(部)进行评教成绩的统计、审核,完成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评教的实施
第九条 每学期评教前,各院(部)须安排专人核查评教信息,确保评教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条 评教通知发布后,各院(部)应及时组织学生、督导、同行评教。
第十一条 根据《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或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须在考前三周将无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开课院(部),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各一份,经审核无误后,由教学质量科取消此类学生评教资格,已评教者删除其评教记录。
第十二条 不评教学生不能查看成绩、课表、考勤及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评教成绩由系统自动统计,统计时去掉前5%最高分和后5%最低分,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数据汇总、整理、保存。如对评教成绩有异议需查看原始评教成绩,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和教务处长签字同意,方可进入系统查看。
第十四条 在评教中,对评价者存在诱导、威胁等行为或倾向的任课教师,一经查实,评教成绩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章 评教结果的反馈及效用
第十五条 评教结果核准后,按教师归属反馈至各院(部),由各院(部)将结果反馈到本人。教师对评教成绩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教学情况进行调查、复议。
第十六条 对年度院(部)排名倒数第一的教师,院长(主任)要进行约谈,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一个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者,评教成绩降一等级。
第十八条 评教成绩不及格(总分60分以下)的教师三年内不具备申报和聘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连续两次评教成绩不及格的教师不能作为课程主讲教师;连续三次评教成绩不及格的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九条 评教结果将作为职称评聘、教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不包含在以上条款中的特殊情况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