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文件
青组〔199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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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因私事出国(境)
保留(停止)党籍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我市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党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范围
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审批范围,不得擅自超越。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有以下情况:
1、探望在外定居或留(就)学亲友的;
2、个人或参加旅游团组到国(境)外旅游的;
3、自费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
4、要求到国(境)外投靠亲友并在国(境)外定居的;
5、按合法继承权出国继承财产的;
6、受国(境)外亲友邀请或受雇到国外工作的;
7、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二、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政审并按规定权限报批。由省委管理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要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青岛市委管理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报青岛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党员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区委、市委各工委(只负责其直属党组织中的党员)、各市直党委审批,不再由市直以下党委审批。党组织由青岛代管的中央、省驻青单位在职主要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后,其所在单位设市直党委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属市直以下党组织的由市直党委(工委)审批。
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要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党员要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并填写《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审批表》。流动党员要向其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的临时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2、出具证明材料。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个人出国旅游,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自费出国留学,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国定居,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出国继承财产,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个人出国就业,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3、政审。党组织对申请保留(停止)党籍的党员要认真进行政审,主要包括本人简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历史(文革、动乱期间)有无问题;本人现实表现等。
4、审批。凡材料齐全、政审合格者,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进行审批,并将意见填入《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审批表》。持有效护照再次申请出国(境)者,审批单位党委只要在其初次出国时《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填写意见即可。《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要按规定的份数上报(报省委审批的一式4份,市委审批的一式3份,市区委、市委工委或市直党委审批的一式2份),审批后分别由审批单位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存档。
三、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加强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后热爱祖国,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有关纪律,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出国(境)的党员应按期回国。
对党员出国(境)后党籍要妥善处理。短期出国(境)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党员,经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其组织关系和档案自出境之日起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转至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因私事出国(境)党员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审批后将意见转达本人;出国(境)后逾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和档案应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本人要求退党的,应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可在出国(境)前一次性预交党费或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按期代交党费。经党组织批准延期回国(境)的,续假期间党费可在回国(境)后补交,但不可由国(境)外直接汇寄。
四、认真做好党员出国(境)返回后党籍处理工作
党员出国(境)返回后,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情况,党组织要及时了解他们在国(境)外的情况和表现。党员出国(境)返回后党组织生活和党籍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按期回国(境)者,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恢复组织生活后,党龄应连续计算。
2、对超期(含续假)半年以内回国(境)者,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无问题者,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3、对无故超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回国(境)或有一般性错误者,可据情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待本人有了认识以后,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4、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境)者,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属实,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国(境)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经申请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逐级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6、未经党组织批准或没有办理申请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出国(境)后半年内回国(境)者,党组织要对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充分认识后,可恢复其组织生活;超过半年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对按期回国(境)的预备党员,如无问题,党组织可适当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对合格的,可按期转正。
五、加强对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的领导。各市区委、市委各工委、各市直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并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党委。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因私事出国(境)前自觉向党组织申请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登记、审批和检查报告等制度并认真把关。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前没有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的,所在单位不能草率在《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每年年终,各市区委、市委各工委、各市直党委都要对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认真进行检查,并写出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要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或索贿受贿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本意见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今后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1998年3月18日